鑄件應鑄出壓力等級、公稱通徑、材料代號、爐(批)號,在鑄出標記有困難時,允許用打印標志。
凡經焊補的鑄件,應做出明顯的識別標記。
鑄件供貨應隨帶合格證,其主要內容應包括:
a)鑄件名稱及圖號;
b)銅合金牌號及考核等級;
c)爐號或批號;
d)化學成分分析結果;
e)力學性能試驗結果;
f)特殊工藝處理;
g)檢驗結論;
h)檢驗員和檢查負責人簽章。
6.4鑄件的供貨包裝、運輸和貯存必須保證鑄件不受損傷和腐蝕,或按訂貨合同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