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(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)中華人民共和國針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所制定的法規(guī)。該條例主要包含了以下內容:
1. 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和標識: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的分類方法和標識要求,包括了危險性等級、危險品標志、安全標識、包裝標識等。
2.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、經營、使用和儲存:規(guī)定了危險化學品生產、經營、使用和儲存的條件和要求,包括了場所設施、安全技術措施、應急預防和處置措施等。
3.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:規(guī)定了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條件和要求,包括了運輸車輛、運輸容器、包裝件、運輸文件、司機人員的資質要求等。
4.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責任:明確了生產、經營、使用、儲存、運輸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,包括了安全生產責任、安全監(jiān)督責任、事故調查責任等。
5. 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處理和報告:規(guī)定了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處理和報告的程序和要求,包括了事故報告的時限、報告的內容、事故調查的程序等。
6. 監(jiān)督檢查和法律責任:規(guī)定了對危險化學品生產、經營、使用、儲存、運輸的監(jiān)督檢查的程序和要求,以及違反條例規(guī)定而引發(fā)的法律責任。
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制定和實施,旨在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,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(fā)生,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,保護環(huán)境的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。
當貨物在進行運輸、水上運輸、公路運輸、鐵道運輸時,為了運輸的安全,必須了解貨物的運輸危險性。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就是依據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法規(guī)、標準,
對貨物的運輸安全性作出鑒定和建議。對出口危險貨物在包裝、積載、隔離、裝卸、管理、運輸條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方面都有特殊而嚴格的要求。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鑒定,
旨在裝有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符合相關要求。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,不準出口。
危險品及包裝鑒定服務 |
根據GHS,進行化學品分類評估,確定危險特性分類 |
根據IMDG,為水路運輸確定產品危險性類別、聯合國UN編號及包裝類別 |
出具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|
出具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(、海運、公路、鐵路) |
編寫符合GHS要求的安全 數據單(SDS) |
制作GHS安全標簽 |
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(TDG,IMDG,IATA,GB,SN) |
打火機、點火槍型式試驗(ISO,GB, SN) |
小型氣體容器安全性能檢驗(GB) |
運輸包裝運輸安全檢驗(ISTA) |
我們總部實室可以做化工產品和電池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、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海運報告、空運報告、陸運報告) 、編寫/審核中文MSDS和危險公示標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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